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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怎么填:子女教育、住房贷款与赡养老人一次讲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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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共七项。本文重点说明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和赡养老人,并把单列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一并讲清;其余项目只列名称,不展开具体额度。

七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法定框架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7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结合后续提高标准政策,现行七项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公告》)。

其中,住房贷款利息与住房租金分别列项;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也是单独项目,并非并入子女教育。

子女教育和婴幼儿照护每月能扣多少

提高标准政策将两项放在同一条中规定:每个子女每月扣除2000元,每个3岁以下婴幼儿每月扣除2000元。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100%扣除,也可以选择双方各按50%扣除(《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公告》)。

也就是说,夫妻分配的是同一个子女或婴幼儿对应的扣除额度,可以由一方全额享受,也可以由双方各承担一半。

住房贷款利息的适用条件和填报信息

纳税人本人或者其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的,可以适用该项扣除(《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

扣除采用定额标准: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每月1000元扣除;同一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

填报住房贷款利息时,需要注明住房权属信息、住房坐落地址、贷款方式、贷款银行、贷款合同编号、贷款期限、首次还款日期等;有配偶的,还应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部分)。

赡养老人如何分摊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现行标准为每月3000元。独生子女每月按3000元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总额,每人不超过1500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公告》)。

非独生子女的1500元是每人上限,不是要求符合条件的兄弟姐妹都固定按1500元扣除。

在哪里填、什么时候确认

自符合条件开始,纳税人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时办理;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7号)。

尚未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者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系统按照提高后的标准计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公告》)。

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每年12月确认次年享受的内容,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

常见问题

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可以同时享受吗?

不能。住房贷款利息与住房租金分别列项,同一纳税人不能同时享受两项专项附加扣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

住房贷款利息的240个月从什么时候计算?

从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起,计算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者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最长不超过240个月(《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

夫妻婚前各买一套住房,婚后怎么选择扣除方式?

如果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并发生首套住房贷款,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由购买方按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50%扣除,但具体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

每年12月没有确认次年内容,会怎样?

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

已经填了,但当年没有扣上怎么办?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仍可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办理扣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7号)。